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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    行业动态来源:转载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1-14    

 

昨天,国务院发布《关于修改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〉的决定》 ,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,增加了对行业协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根据新修订的《处罚规定》,经营者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最高可罚50万元。

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可罚100万

为了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,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,新修订的《处罚规定》主要提高了罚款的额度。

新修订的《处罚规定》对经营者相互串通、操纵市场价格、低价倾销等行为,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“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”和“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”提高为“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”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

哄抬价格最高罚额提至50万

根据新修订的《处罚规定》,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捏造、散布涨价信息,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,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,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,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此前的罚款额度为“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”。

变相提高价格最高罚20万

新修订的《处罚规定》指出,对于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,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此前的罚款额度为“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”。

行业协会串通涨价可罚50万

新修订的《处罚规定》明确提出,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的,对经营者按有关规定处罚;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。

行业动态录入:fanghe2008    责任编辑:fanghe2008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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